Panama Canal

自1956年以来,De Castro&Robles代表客户向巴拿马运河管理局及其前的巴拿马运河公司和巴拿马运河委员。

可针对因其穿越巴拿马运河或在毗邻运河的水域(包括运河两端的码头)中航行而引起的船员和乘客的船只和货物损坏以及受伤和死亡的索赔, 事发后的两(2)年内,应由巴拿马运河管理局提出,但前提是该索赔的依据是在船舶离开运河运营水域之前。

索赔的依据是通过请求巴拿马运河管理局调查委员会听证会进行调查而确定的。 在调查过程中,委员会收到了相关文件,并就该事件涉及的航行和安全方面,宣誓就此与证人进行了面谈。 有关当事方及其各自的律师有权检查此证人。

我们律所的律师具有美国商船学院(USMMA 或 Kings Point)的导航背景,使他们能够与船员,船长和其他证人掌握并讨论技术和导航方面。

调查结束后几周,委员会发行有关事故原因的事实调查结果和意见。 该意见对任何行政或司法当局均不具有约束力。

索赔由巴拿马运河管理局分析。 如果他们同意索赔的案情,他们将提出解决方案。

如果申诉人对巴拿马运河管理局的申诉不满意,则可以在收到管理局最终决定的一(1)年内,向巴拿马共和国海事法院提起诉讼。

我们很荣幸成为第一家律所成功向巴拿马海事法院起诉巴拿马运河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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